房產證無法辦理怎么辦?找準原因是關鍵
不可以辦理房產證的18種狀況
1、開發設計公司早已倒閉或被撤銷資質證書,沒法再次辦理新樓盤的大土地確權;
2、房地產商沒有獲得土地使用權證或沒有繳齊土地出讓;
3、房地產商將農田或房屋質押給金融機構或建筑隊等,負債并未償還結束;
4、房地產商沒有進行完工辦理備案工作中;
5、開發設計公司將房屋反復市場銷售(沒經合同備案),造成沒法辦理房產證;
6、新樓盤被人民法院被查封;
7、房地產商沒有獲得總建筑面積評測數據信息;
8、商品房出現總面積偏差,在一定范圍之內的超總面積需按照規定補交或退還買房差值,在總面積偏差未處理的狀況下,將造成沒法辦理產權年限備案;
9、房地產商沒有按總體規劃基本建設住宅小區設備,或未轉交住宅小區用地,沒法根據綜合性工程驗收;
10、房地產商不立即辦理"大土地確權";
11、房地產商不相互配合出示辦理"小房本"的有關材料;
12、房地產商與業主存有糾紛案件,扣著本應發送給業主的房地產業證不發;
13、房屋房產契稅并未交納;
14、公共維修基金并未交貨;
15、遞交辦理房產證的文檔不過關;
16、某些買房者買房搬入后開展交通違章構建,導致整體規劃單位未予簽發房屋工程驗收合格證書;
17、房本辦理單位無書面通知推遲辦理或未予辦理;
18、代辦公司產權年限的企業或工作人員(刑事辯護律師、代理)違規行為。
導致這種狀況造成的緣故有四種:
第一種是由房地產商導致的,它是關鍵緣故,都是實踐活動中出現難題數最多的一種,如上邊列出的第1-12種。
第二種是由買房者自身導致的,如上邊列出的第12一16種。
第三種是因為房本辦理單位導致的,如上邊列出的第17種。
第四種是由代辦公司工作人員導致的,如上邊列出的第18種。
房本不可以辦理應該怎么辦
最先,辦理房產證責任的執行限期,應遵循被告方的承諾。次之,被告方沒有承諾的,按房屋是不是歸屬于商品房開展歸類解決:
(一)假如房屋歸屬于商品房
辦理房產證責任的執行限期理應按照國務院辦公廳《大城市房產開發運營管理辦法》第三十三條的要求來明確。預購商品房的購買人理應自商品房交付生效日90日內,辦理土地使用權證變動和房屋使用權登記;現售商品房的購買人理應自買賣合同簽署生效日90日內,辦理土地使用權證變動和房屋使用權登記。房產開發公司理應幫助商品房購買人辦理土地使用權證變動和房屋使用權登記,并出示必需的證明材料。
最高法院《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表述》第十八條第一款也做出了與上條要求內容相一致的要求:“因為出賣人的緣故,買受人在以下限期期滿無法獲得房屋所有權資格證書的,除被告方有獨特承諾外,出賣人理應擔負合同違約責任:
1、商品房買賣協議承諾的辦理房屋使用權備案的限期;
2、商品房買賣協議的擔保物為并未完工房屋的,自房屋交付生效日90日;
3、商品房買賣協議的擔保物為已完工房屋的,自合同訂立生效日90日。
合同書沒有承諾合同違約金或是損害金額難以確定的,能夠 依照預付購房的錢總金額,參考中央人民銀行要求的金融企業計收逾期貸款利息的規范測算。辦理房屋使用權備案的限期期滿后超出一年,因為出賣人的緣故,造成買受人沒法辦理房屋使用權備案,買受人懇求終止合同和損失賠償的,應予以適用。
(二)假如房地產并不是商品房
依照《擔保法》的要求,確立買受人與出賣人的權利與義務。合同生效后,被告方就辦理房產證的時間沒有承諾或是承諾不確立的,能夠 協議書填補;不可以達到合同補充協議的,依照合同書相關條文或是買賣習慣性明確。按照《擔保法》要求仍不可以明確的,出賣人能夠 隨時隨地執行,買受人還可以隨時隨地規定執行。但理應給另一方必需的提前準備時間。
出賣人辦理房產證的責任的執行,重中之重取決于調查其剛開始去備案行政機關申請辦理房屋房產證更名備案這一個人行為。自然,申請辦理房屋房產證更名備案只是是出賣人執行辦理房產證個人行為的剛開始并非結果,進行辦理房產證即產權過戶備案的進行才是合同書的目地。假如因為出賣人緣故在有效期內內不可以進行房產證更名備案的,買受人能夠 懇求終止合同,并規定出賣人擔負合同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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