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婚前貸款購房結婚后辦房產證,房屋屬于誰全部?
現在很多人在結婚以前購買了房屋,但結婚后申請辦理房產證,這個時候的房屋將屬于誰全部?關于這個問題沒法作統一答復,能夠主要從三種情況開展表述。
第一種狀況:結婚前貸款購房,首付款為一方所支付,結婚后夫妻彼此一同還貸。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一款所要求:“夫妻一方的婚前房產為夫妻一方的資產?!睋Q句話說,結婚以前,一方早已支付了的部分買房款項,房屋產權全部證早已拿到,這樣的事情是指支付的那一方已取得不動產物權,這一房屋屬于這一方的婚前個人財產。倘若結婚后夫妻兩人共同還貸款,這是不影響房屋所有權屬性的,被看作夫妻夫妻共同財產支付一方的個人債務。倘若夫妻離婚,在訴訟離婚中,一般都會栽定房屋產權人按照實際一同支付貸款的額度來賠償給支付的另一方。
第二種狀況:結婚以前一方支付房貸首付款,結婚以后夫妻一同還房貸,且獲得房產證。
倘若這樣的事情,那么房屋屬于夫妻彼此所一共有。盡管結婚前有一方支付了房屋的那一部分款項,可是結婚以后房屋的剩下貸款是通過夫妻彼此所互相配合的,且房產證都是在婚后才取得。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所規范:“夫妻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獲得的資產歸夫妻共同所有。”因而,房屋應當屬于夫妻所共有的資產。
第三種狀況:在結婚以前由一方還清了房屋的全額付款,或是在結婚以后以夫妻財產來支付房屋款項的,并在婚后才申請辦理房產證辦理手續。
這樣的情況下的房屋屬于夫妻彼此中支付所有款項的那一方,所屬一方的財產。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的第十九條要求:“婚姻法第十八條要求為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不會因婚姻關系的持續而轉化成夫妻夫妻共同財產?!睘榫犬斒氯说暮戏嘁妗⒋_保交易的穩定及銷售市場主動性,房屋也為一方全部,換句話說,為一方的財產。
以上三種情況各自回答了結婚前貸款購房結婚后辦房產證,房屋將屬于誰全部。業主在碰到類似情況時,提議就詳細情況資詢專業人員,便于得到精確的應對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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